政府機關經營納骨塔收入課稅原則「有關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收入,如係編列單位預算,該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,可免徵營業稅,如係編列附屬單位預算或基金預算,該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,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。政府機關公共造產基金,所收取之清潔維護費,除符合規費法之規費外,請依上開原則辦理。另有關政府機關以公共造產興辦納骨堂事業,仍應依上開原則認定徵免營業稅。至其是否屬規費法之規費性質,仍須視各政府機關之實際辦理情形,事實認定」為財政部93年10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51080函釋。 有關台南縣各鄉鎮經營公共造產納骨塔收入課徵營業稅,因營業稅係屬消費稅性質,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定價,應內含營業稅,該營業稅係由買受人負擔。政府機關雖為納稅義務人,但僅係代徵人性質,相關稅負實際上將轉由貨物或勞務之買受人負擔,故公共造產納骨塔收入課徵營業稅,尚不致對各鄉鎮市公所之財政有所影響。且依上揭規定政府機關經營公共造產納骨塔收入,如係編列附屬單位預算或基金預算,該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,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,如係依規費法徵收,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。   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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