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擔任公司的董事,千萬別以為自己不是負責人,就不會遭受限制出境處分! 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,應進行清算,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,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,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,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,公司在依法清算完結前,其法人人格並未消滅,如有應補繳稅捐或罰鍰,未依限繳納時,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,移送強制執行。   倘公司欠繳稅款達200萬元以上者,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,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。至限制出境之對象,公司章程未有規定或股東(會)亦未決議選任清算人時,依財政部96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2400號函規定,應以全體股東(無限公司及有限公司)或全體董事(股份有限公司)為限制出境對象。   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,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,尤其是依公司法登記的董事,千萬別以為自己不是負責人,就不會遭受限制出境處分,應特別注意有無選任清算人,處理清算事務,以免因公司欠繳稅捐致全體董事遭限制出境,影響其權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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